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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怎么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解除婚姻关系与离婚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5日 来源:上海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导读]:   赵杰,上海专业离婚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

  赵杰,上海专业离婚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姻纠纷怎么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

  在实践中,常见的婚姻纠纷有很多,其中包括婚前同居纠纷、结婚纠纷、离婚纠纷等等,婚姻大事是人生大事,一定要处理好,不然耽误自己一生,只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才能让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接下来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婚姻纠纷怎么处理


  我国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2、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5、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二、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服刑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婚姻纠纷怎么处理;,发生婚姻纠纷,当事人一定要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能协商处理是最好,是在不行可以申请调解或者诉讼解决,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解除婚姻关系与离婚的区别

  一、解除婚姻关系与离婚的区别

  解除婚姻关系包括离婚。其中男女双方如何离婚,怎么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


  1、进行离婚登记

  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通过诉讼离婚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申请撤销婚姻

  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可因当事人自愿而解除。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


  但是,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才能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另一方应及时办理其死亡手续等。


  三、离婚的不同方式之间可以转换吗

  基于离婚案件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都是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议,毕竟协议离婚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但涉及到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协议的难度比较大,一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由协议离婚向诉讼离婚进行转换。在诉讼的过程,双方也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朋友、家人的劝解,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从而撤诉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到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转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与离婚的区别的法律内容,通过讲解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认识。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是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否则的话自身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如还有更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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